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1998)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 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朕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 573号)的规定,制定申办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程序。
一、对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阿业务(以下简称国际联网业务),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申请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和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ET),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审批及核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即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接入单位信息产业部暂授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贵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审批管理事宜。
二、申办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经营国际联网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同意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说明。
3、申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单位批准其作为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单位以及同意其申办经营此项业务的批准文件。
4、已获准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的申办单位,应提交互联网管理部门同意其接入互联网的证明材料。尚未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的申办单位,可以事后补交互联网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7、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8、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